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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在案件中应该回避

来源:晋江律师 网址:http://www.kuonie.com/ 时间:2022-01-21 1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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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古至今,我们在处理问题时都会有避嫌的说法,是为防止其他人质疑而对这件事采取回避的态度,采取一个形式公正的态度。在诉讼中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陪审人员与该案件有关联的话,是必须要进行回避的,不能干扰会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哪些人在案件中应该回避?

  一、哪些人在案件中应该回避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对回避决定由异议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三、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由此可见,只要是和相关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应该回避,毕竟这涉及到他们本身的利益,如果不回避,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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